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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毛作卫与陈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作卫,陈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毛作卫。被告:陈敏敏。原告毛作卫与被告陈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敏敏返还借款21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毛作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被告陈敏敏多次向原告毛作卫借款。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就之前的多笔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陈敏敏向原告毛作卫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陈敏敏向原告借款21300元,约定款限2013年7月30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敏敏怠于履行返还借款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敏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敏敏借款2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陈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