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丽与刘教坤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刘教坤,侯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奎,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鑫,该司职员。被告刘教坤。被告侯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教坤、侯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教坤、侯丽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国娟审判员 冯平山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