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西锴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57号原告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B-2-3-7。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晶,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芩伶,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李世伟,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李世伟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世伟已就本案的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且全部履行完毕,第三人李世伟同意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渝中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2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再执行。现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西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代伟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人民陪审员 敖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