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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娟与王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王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宏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杨娟,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鼎,总经理。被告:阜阳市宏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东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诉被告王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宏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娟以提供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杨娟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