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浩与李士苓、韩奎顺申请保全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浩,李士苓,韩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307号申请人周浩。被申请人李士苓。被申请人韩奎顺,成年。申请人周浩因与被申请人李士苓、韩奎顺欠款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士苓、韩奎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花苑小区24号楼3单元××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