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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房平与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房平。委托代理人陆振华,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宁宁,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书军。房平与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甪商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房平244000元,于2015年4月2日支付80000元(已履行),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64000元。如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房平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金额一并申请执行。刘书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250元,由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负担。权利人房平以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给付1682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674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房平168250元,由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前,每月支付6000元,2016年9月底起至2017年3月底,每月支付12000元余款12250元2017年4月底前支付,被执行人刘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执行人违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房平对被执行人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商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苏州家家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书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