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8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374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乙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