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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恒才与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才,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才,男,195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桂荣,女,1954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瑞路4号。法定代表人庄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净宇,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上诉人王恒才因与被上诉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恒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恒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恒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恒才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恒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