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恒才与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才,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才,男,195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桂荣,女,1954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瑞路4号。法定代表人庄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净宇,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上诉人王恒才因与被上诉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恒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恒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恒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恒才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恒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