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刘征、韩彦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向东,刘征,韩彦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向东,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巧莲,女,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征,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彦民,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负责人孟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源,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孙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刘征、韩彦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上诉人孙向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向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向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孙向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