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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段国玉与孙志好、孙孔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玉,孙志好,孙孔德,段国红,孙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段国玉,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好,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孙孔德,男,193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国红,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洋洋,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国玉诉被告孙志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段国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国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段国玉负担。审 判 长  袁昌海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