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小勇、李先文、祁鹏鹏、朱慧忠、李光、赵泽华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99号被执行人赵小勇,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人。被执行人李先文,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人。被执行人李光,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人。被执行人祁鹏鹏,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泫氏东街人。被执行人朱慧忠,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人。被执行人赵泽华,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新建路人。赵小勇、李先文、祁鹏鹏、朱慧忠、李光、赵泽华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了(2014)泽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一、判处赵小勇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先文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光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祁鹏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朱慧忠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赵泽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1000元及款项15020元返还相关受害人,未追回赃物、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我院刑事审判一庭以刑事裁判涉财案件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追回部分赃款1000元及款项15020元,已有相关的受害人领取。因被执行人赵小勇、李先文、祁鹏鹏(已交罚金8720元)、朱慧忠、李光(已交罚金2050元)尚在服刑,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金72230元,暂时无法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