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会英与李建强、刘建江、石家庄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英,李建强,刘建江,石家庄润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陈会英,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李建强,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刘建江,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石家庄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会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强、刘建江、石家庄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一初字第0023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英利审 判 员  张永华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