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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郎溪县中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中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78号原告: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杨爱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溪县中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