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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3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渭淇与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渭淇,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118-1号申请执行人周渭淇。被执行人王丽华。申请执行人周渭淇与被执行人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渭淇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4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之在第三方应收工程款、持有的股权,本院均已办理扣划、冻结手续,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1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