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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姜玉进与谭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进,谭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66号原告姜玉进,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717。被告谭锦章,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74。原告姜玉进诉被告谭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10月30日,被告因无钱拿货向我借款35000元,并承诺三日内用货物抵扣借款,但借款后一直未收到货物,经多次电话联系仍一直不肯见我更未提供货物,直到2015年6月11日经朋友相约被告在东海明珠酒楼商谈借款之事,被告承诺次日还清,但至今拒不履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在几日后已经以货物结清,当时原告讲借据遗失,现又提出起诉追讨纯属无耻和荒谬,此后至2007年双方一直有都买卖PET薄膜;到了2015年6月11日晚,原告以谈合作约我去东海明珠饮茶,他拿出15000元的借条要求我还款5000元,还说他一直被人追债,一定要帮他,我当时给他搞傻了,明明已经结清了怎么还会有欠据,为避免矛盾我说现在没有钱明日再说;现在他又拿出35000元的借据起诉我,可以表明他的用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在2001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3、佛山市禅城区禅凯薄膜分切厂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当时经营禅凯薄膜分切厂;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在2001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文字是我书写的,但款项已经以货物(聚酯膜)结算完毕,当时我供货给原告,原告借款给我等于预付货款给我,并注明以货结算,后面我已经供货给原告,所以借款已经结清。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是我签名,也已经结算完毕。被告举证如下:1、佛山市南海区穗港加油站100吨电子汽车衡称重记录单、康明80吨电子磅记录单、南海区大沥盈丰全电子汽车衡称重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在2006年还供应聚酯膜给原告,如果有欠款,原告早就要求还款并且原告一直能找到我。2、宋向东出庭作证的证言:我与被告有业务往来,今年曾与原告到东海明珠饮茶,当时我与被告、原告以及原告的朋友一起,原告的朋友是向原告追债的,吃住都跟着原告;我听到他们的对话,原告想问被告要5000元,说他现在很困难,日夜都被人跟住;然后原告拿出一张15000元的欠单,被告惊讶说这么多年还保留这张单、已经结清了,原告说还没有还款,他还对被告说以前的事就算了这次要帮他。被告说他现在没有那么多钱以后再想想办法;到第二天被告告诉已给了货原告,没有欠原告钱,但原告当时称找不到单据,现在怎么又拿出来再向他追款。证明:(1)原告曾向我追款15000元、现持有35000元的欠单要求我还款,原告保留了当年很多结算单;(2)这么多年前的单据原告当年称已遗失了,但现在又拿出来,被告认为货款已经结清了;3、收条一份,证明借款35000元已经还给原告。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没有收到这些货,上面也没有我或我单位的名字,也没有我的签名。对证据2证人所述基本上是事实,但原、被告双方的做生意结算事情证人不清楚,事实上我持有本案借据以及15000元欠条各一张,因为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02年春节前归还,已经过了追溯时效,所以我在咨询律师后没有起诉15000元欠条。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已收到被告还款,但被告同时写下另外15000元借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陈述以及庭审,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1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现借姜玉进现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35000.00(以货结算)。同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谭锦章还借款叁万伍仟元正(¥35000)。现原告以被告借款35000元未还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确于2001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但其后于同年11月15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玉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宁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