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曾宝繁与禤德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宝繁,禤德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异 议 裁 定 书(2015)钦北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王钦,教师。申请执行人曾宝繁,农民。被执行人禤德禧,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宝繁与被执行人禤德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钦于2015年9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钦称:钦北区人民法院所执行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禤德禧债务为个人债务,并未用于生产生活经营,非夫妻共同债务。1、(2014)钦北民初字第1269号一案中,原告并未起诉王钦作为被告,王钦不属于案件当事人,因此,王钦并未直接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王钦与禤德禧于2015年7月14日离婚,该债务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强制执行王钦的工资。2、该借款的发生确实在王钦与禤德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借款属于禤德禧个人债务。2013年8月,案外人禤有胜因急需资金偿还挖掘机的月供,向禤德禧借款,禤德禧答应帮忙向曾宝繁借款给禤有胜。禤德禧把向曾宝繁借来的钱全部转借给了禤有胜。禤有胜至今未归还欠款给禤德禧。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开支,且该借款属于朋友间的互相帮忙,并未有收益,也不存在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开支。3、禤德禧与王钦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提出的第三条债务问题中规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银行按揭),由女方自己承担,其他债务由男方自己承担。因此,法院将王钦的工资进行冻结、扣留、划拨,侵害了王钦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2015)钦北法执字第504-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异议人的工资。案外人王钦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两份,证明禤德禧借款给禤有胜。2、证明一份,证明禤德禧替禤有胜向曾宝繁借款,禤有胜已收到该借款。3、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禤德禧与王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银行按揭),由王钦承担,其他债务由禤德禧承担。本院查明,2013年8月23日,禤德禧以急需用款为由向曾宝繁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禤德禧偿还了一部分本金,其余欠款未按约定时间偿还给曾宝繁,曾宝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钦北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判决禤德禧偿还原告曾宝繁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曾宝繁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5)钦北法执字第504-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禤德禧的妻子王钦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直信用社开设的账户(账号:80×××91)内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9月6日,案外人王钦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的执行裁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2015)钦北法执字第504-1号执行裁定书。另查明,案外人王钦与被执行人禤德禧于1986年8月12日结婚。于2015年7月14日离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禤德禧对其所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禤德禧与申请执行人曾宝繁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在王钦与禤德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禤德禧与曾宝繁在借款过程中并未约定该债务系禤德禧个人债务。王钦与禤德禧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曾宝繁,且王钦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债务为禤德禧个人债务,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钦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卫兵审 判 员 杨 森代理审判员 韦倩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