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国祥与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陈德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祥,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陈德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韦国祥,居民。被执行人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1-33号。法定代表人杨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德茂,居民。申请执行人韦国祥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陈德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大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