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国华与范金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虎,范金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赵国虎,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被告范金环,女,汉族,现年约33岁,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国虎诉被告范金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国虎于2015年9月15日以欲和被告范金环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赵国虎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7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