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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士义等与曹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义,靖树江,曹文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商字第163号原告马士义,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告靖树江,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忠,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士义、靖树江与被告曹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士义、靖树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文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士义、靖树江诉称,2010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尚欠租赁货物和租金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租赁费210000元及违约损失。2、被告返还原告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小卡子75个,大卡子2个,弯头14个,软管2根,变径管2根,大弯管1个,大板手1个,千斤顶1个,电缆50米,长管子50根,或总共折价11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赁费(按照每日租金137元计算)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文忠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原告马士义、靖树江(甲方)与被告曹文忠(乙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混凝土输送泵HBT8016110壹台,软管2根、3米50根、2米1根、1米3根、变径管2根、弯头14个、卡子75个、大弯180*5001个、大卡子2个、大板手1个、千斤顶1个,电缆50米租给乙方曹文忠使用,租赁期限叁年,自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止,共计租金壹拾伍万元整,每半年按均结算一次,如到期不能按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取欠款额2‰/天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开车到原告钉子厂将协议中所记载的货物拉走。2013年5月21日,原告马士义、靖树江(甲方)与被告曹文忠(乙方)签订租赁费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欠原告租赁费壹拾壹万元整。付款方式为2013年10月底付伍万元整,剩余陆万元整春节前付清。如付不清,乙方负责,起法律作用。(甲方法院解决)(2013年3月27日-5月21日)另加捌仟元整”。庭审中,两原告认可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前)已经累计支付租金4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再付款。原告申请证人马士生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审中证实被告将原告的混凝土输送泵取走的过程。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12万元,其他诉讼请求,另案主张权利。上述事实,由原告马士义、靖树江提供的租赁协议一份、付款协议一份、证人马士生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法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2010年3月28日,原告马士义、靖树江与被告曹文忠签订租赁协议,该协议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2013年5月21日,原告马士义、靖树江(甲方)与被告曹文忠(乙方)签订租赁费付款协议,该协议中确定,被告截止2013年5月21日共计欠两原告租赁费11.8万元,该协议是原、被告关于未付租赁费的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结算数额支付租赁费1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要求的其他租赁费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文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士义、靖树江租赁费11.8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曹文忠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马士义、靖树江承担3440元,被告曹文忠承担2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贾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