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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泽容、孔艳彬、孔仲林诉被告万科、何新智、刘家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苏泽容,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艳彬,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仲林,男,192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科,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新智,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奇,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泽容、孔艳彬、孔仲林诉被告万科、何新智、刘家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泽容、孔艳彬、孔仲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泽容、原告孔艳彬、原告孔仲林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泽容、孔艳彬、孔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原告苏泽容、孔艳彬、孔仲林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