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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永宝,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久斌,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远贵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代理人黄永宝,被告王某乙及其代理人刘久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乙于1999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6日抱养一女孩王某丙,2007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丁。2001年10月在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白桑关村4组购买了房屋一套,并于2012年2月翻建重修。因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应有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对家中之事从不过问,不关心我和孩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长女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次女王某丁由我抚养;平分共同财产(位于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白桑关村四组的房屋)。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王某甲诉状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实。我们婚后感情很好,我对王某甲也很好,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且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1999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6日领养一女孩王某丙,2007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丁。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自2005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并自2007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王某甲婚前财产有缝纫机一台,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白桑关村四组的房屋一套,海尔21英寸电视机一台,鄂C×××××三轮摩托车一辆,海尔冰箱一台,浪沐洗衣机一台,皮沙发一套及其他小件家具。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也无共同债务。现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为法律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王某甲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和被告王某乙对其实施暴力,但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仍有好转的可能。故,王某甲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长  罗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腾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