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亿与王益林、王庆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亿,王益林,王庆丽,胡青平,丽水市欧利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丽水市星火五金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11-2号原告:徐亿。被告:王益林。被告:王庆丽。被告:胡青平。被告:丽水市欧利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林。被告:丽水市星火五金配件厂。负责人:王庆丽。原告徐亿与被告王益林、王庆丽、胡青平、丽水市欧利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丽水市星火五金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6225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徐亿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