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立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