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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立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