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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晓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刘和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晓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刘和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晓东,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金城镇人,现住应县城内X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尚冬梅,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郜桂平,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负责人章立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秀梅,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和善,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南河种镇南王庄村人,现住应县宝盛农机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丰平官,山西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晓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冬梅、郜桂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程秀梅、被上诉人刘和善之委托代理人丰平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崤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