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林静与林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林静,林照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杨明,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原告林静,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林照云,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林静与被告林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林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照云、胡庆虎(已死亡)所有的位于罗山县城关镇“江淮名居”5号楼2单元一、二层楼房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林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照云、胡庆虎所有的位于罗山县城关镇“江淮名居”5号楼2单元一、二层楼房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毁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陈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