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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夏某某,男,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夏某某,男,现住吉林省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娇人民陪审员  王晓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