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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临沂冠博瓷业有限公司、临沂杉大绣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沂冠博瓷业有限公司,临沂杉大绣品有限公司,李廷贵,刘士岭,杜连洲,石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4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冠博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贾庄村。法定代表人石学英,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杉大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杜连洲,经理。被执行人李廷贵。被执行人刘士岭。被执行人杜连洲。被执行人石学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冠博瓷业有限公司、临沂杉大绣品有限公司、李廷贵、刘士岭、杜连洲、石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连洲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3号房权证号为临兰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