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金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金宁,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白梅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宁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