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仕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仕成,连云港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165号原告苏仕成,无固定职业。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仕成诉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苏仕成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仕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明山审 判 员 孙存君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