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陈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