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陈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