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与金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金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市文圣路293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副镇长。被告:金丽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金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以“根据实际情况暂时不需要走法律程序”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7.00元(原告缓交),现予以免交。审判员  沈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