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杜海存与付明亮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县屯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杜喜喜,男,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屯村民委员会***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55********,甘泉县道镇米家沟村村民,住该村。上诉人杜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