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甲与被告谭某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甲,谭某某乙,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谭某某甲,男。被告谭某某乙,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甲与被告谭某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以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之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强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人民陪审员 晏庆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