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晏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晏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包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某某现已下落不明,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海 青审判员 赵  宏审判员 索 晓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毛东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