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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宇与刘良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刘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00-3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刘良艳。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宇与被执行人刘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良艳作为受益人在保险公司享有吴磊的死亡赔偿金,申请执行人赵宇已申请参与分配,正在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