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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万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153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露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