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2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付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