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谢义成,男,秭归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甲意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