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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开德与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德,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38号原告张开德,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詹娅菲,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园金渝大道88号12栋1-13-8。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敖奇富,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德诉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43元,由原告张开德承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