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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咸阳通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方生、张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通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方生,张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43-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通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方生,男,汉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引琴,女,汉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咸阳通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方生、张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梁方生、张引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咸阳通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欠款2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88元,梁方生、张引琴承担638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方生、张引琴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606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