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洪琼诉张庆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琼,张庆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邓洪琼,女,汉族,住芳草湖。被告张庆新,男,汉族,住新疆芳草湖。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琼与被告张庆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琼撤回对被告张庆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洪琼承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