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洪琼诉张庆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琼,张庆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邓洪琼,女,汉族,住芳草湖。被告张庆新,男,汉族,住新疆芳草湖。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琼与被告张庆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琼撤回对被告张庆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洪琼承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