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马超与郭阿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郭阿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郭阿轮,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郭阿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超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超如发现被执行人郭阿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