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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吉宝与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宝,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王吉宝,农民。被告: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负责人:袁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宝与被告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宝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