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李海东,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该公司亚太地区总裁。委托代理人谢佩虹,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东与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海东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海东、被告���威英博公司委托代理人谢佩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东诉称:百威英博公司未与李海东协商一致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且百威英博公司与李海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属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现百威英博公司现已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现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百威英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100元(2958.69元×2倍×23年);2、请求依法认定李海东的入职时间为1991年8月15日,连续工龄23年。被告百威英博公司辩称:李海东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过法定程序,单方解除与李海东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海东的诉请。原告李海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劳动合同三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李海东自1999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10月8日至2005年10月8日;2007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2009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明百威英博公司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证据二、社保查询机照片。意在证明:个人缴费基数是用企业的缴费总额除以总人数等于厂平工资2958.69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故计算李海东赔偿金的标准应为2958.69元。证据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违法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李海东参加工作时间为1991年8月15日,参加工作即进入百威英博公司原厂工作。证据五、仲裁裁决书。意在证明:仲裁经过前置程序,符合起诉条件。经庭审质证,被告百威英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结,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解除与李海东之间的劳动合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社保的缴费数字不同于企业的平均工资,因为社保缴费有兜底的最低限,就是个人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职工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的60%也要按照社平工资60%给予交纳保险,用缴费基数来推算出的平均数不同于职工个人工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违法解除;对证据四、五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二、三、四、五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百威英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劳动合同书两份(复印件)、工龄确认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代发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与李海东自1998年10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的工龄已经在国有企业改制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证据二、员工大会签到表及员工意见汇总工会意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职工意见;证据三、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并在裁员前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证据四、关于岳继海等六人未被录用的情况说明。意在证明:李海东等六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条件。证据五、特快专递送达及公告四份。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李海东邮寄解除合同书,李海东拒收;5月21日及5月22日在生活报及哈尔滨日报公告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备案,确认百威英���公司裁员的合法性。证据七、薪资明细。意在证明:李海东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2690.91元。证据八、经济补偿金支付明细。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在依法解除与李海东的劳动合同时,已经向李海东支付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李海东对百威英博公司举示的证据认为:对证据一中两份劳动合同书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对工龄确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李海东没有签过该确认表,但李海东领取过该费用,但领取数额不是表中记载的数额;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代发表真实性无异议,是李海东本人签字,但不知道是发的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对证据二、三、四、五、六、七无异议;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李海东确收到该笔赔偿金,但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补偿金。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至八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一中工龄确认表李海东对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仍不申请对其是否为本人亲笔签名进行鉴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证据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某某的询问笔录。意在证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审批表》中劳动日期为自动生成,劳动保障部门只负责备案,对合同期限等内容没有审查的权利义务。证据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出具的说明。意在证明:2014年3月31日百威英博公司向其报备《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4月18日再次上报《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法》(修订版)。证明百威英博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履行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裁员手续的程序。证据三、百威英博公司出具的《松江工厂历史演变过程》。意在证明:松江厂起源与演变情况。证据四、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李海东工资清单。意在证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包括各种津贴、奖金、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为2735.91元。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1982年松江电机厂组建啤酒分厂,名称为松乐啤酒厂;1994年8月松江电机厂与外商合资,将松乐啤酒厂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更名为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1998年10月哈尔滨啤酒集团收购亚洲啤酒公司股权,更名为哈尔滨��酒(松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啤酒公司),企业性质仍为中外合资;2003年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啤酒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收购了松江电机厂持有的松江啤酒公司的股权,至此国有股份全部从松江啤酒公司撤出,松江啤酒公司成为外资合资企业;2010年1月15日,松江啤酒公司被吸收并入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原松江啤酒公司解散。哈尔滨啤酒公司分为两个厂区,即原松江啤酒公司厂区(以下简称松江厂)和原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厂区(以下简称老哈啤厂);2011年6月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百威英博啤酒集团(外资)收购,更名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李海东于1991年8月进入松乐啤酒厂,直到2014年百威英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一直在该厂工作,职务为制冷工。1998年10月及2007年4月先后两次与松江啤酒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7月21日与松江啤酒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松江电机厂实施政策性破产,松江啤酒公司中属于松江电机厂的国有股份被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啤酒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松江啤酒厂继续经营。松江啤酒公司的职工工作未变动,但与松江电机厂职工同时按照破产企业相关政策发放了安置费,意为买断松江啤酒公司职工自入职起至2003年的工龄。2003年国有股份被收购时,李海东收到生活补助费6718元。百威英博公司于2013年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设新厂,2014年欲将松江厂与老哈啤厂关闭搬入新厂,松江厂原有职工308人,需裁减人员171人。2014年2月28日百威英博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于2014年3月11日听取工会代表意见,于2012年3月、4月先后制定、通过《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2014年3月11日)及《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实施办法》(修订版),并先后将两次实施办法分别报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的补偿方案,百威英博公司先后与大多数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海东等6人亦参加了职工大会,但不同意按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百威英博公司于2014年4月决定单方与李海东等人解除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9日向李海东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被退回后于2014年5月21日、22日分别在《哈尔滨日报》和《生活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百威英博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填写《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经济性裁员、企业迁址”。解除劳动合同后,百威英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263.48元。2014年8月5日李海东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一、请求百威英博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与李海东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6100.20元(2958.79元×2倍×23年);二、请求依法认定李海东的入职时间为1991年8月15日,工龄23年。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字(2014)第49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李海东的仲裁请求。1982年建立的松乐啤酒厂至现在的百威英博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具有承继关系,百威英博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李海东工资发放及养老保险缴纳均到2014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总数平均为2690.91元,解除劳动合同后,百威英博公司支付李海东经济补偿金47263.48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百威英博公司与李海东解除��动合同是否违法;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年限、标准及方式。关于百威英博公司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本院认为,企业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百威英博公司因生产需要,将原有松江工厂和老哈啤厂分期关闭搬至新厂,其裁减人员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百威英博公司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百威英博公司本次裁员171人,在裁员前,分别召开了职工大会和工会代表,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意见后将安置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安置补偿办法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肯定,在李海东等人不同意按安置补偿办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了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给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符��法律规定的程序。故百威英博公司以企业迁址、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海东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海东主张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李海东主张在与百威英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百威英博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双方约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并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故李海东的主张劳动合同缺少必要条款,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HYPERLINK”http://136.11.0.25:61601/lawfn=chl357s616.txt&term=38”l”38”t”_blank”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黑劳社发(2004)51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本案中,百威英博公司在2003年企业改制,向李海东等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系原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算作���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百威英博公司举示安置费发放表及工龄确认表证实李海东领取安置费并认可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李海东主张不知道2003年发放的费用系安置补偿费但不能举示相反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李海东关于自1984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到2003年,但百威英博公司自认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李海东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998年10月至2014年6月,共计15年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李海东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16个月。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李海东主张按照百威英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李海东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2690.91元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李海东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2690.91×16=43054.56元。百威英博公司实际给付45004.11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海东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恩君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