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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玉飞与强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飞,强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李玉飞,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被告强宏涛,男,汉族,成年。原告李玉飞诉被告强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强宏涛身份信息不明,2015年9月1日本院通知原告李玉飞补充相关材料,原告李玉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飞的起诉。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辰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