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玉飞与强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飞,强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李玉飞,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被告强宏涛,男,汉族,成年。原告李玉飞诉被告强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强宏涛身份信息不明,2015年9月1日本院通知原告李玉飞补充相关材料,原告李玉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飞的起诉。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辰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