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2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抓获,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唐泽宇、陈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郭某于沈阳市和平区夜未央迪吧员工宿舍内,容留关伟吸食冰毒。二、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于沈阳市和平区如家酒店太原街店1306房间内,容留关伟吸食冰毒。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