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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明卫东、周兴旺等与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兴仕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卫东,周兴旺,孟凡召,孟亮平,明楚兵,明先鹏,王运忠,陈汉文,严林林,明承叶,周兴仕,高峰,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卫东,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旺,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召,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亮平,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楚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先鹏,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忠,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文,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林林,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承叶,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兴仕,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峰,男,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悦,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明卫东、周兴旺、孟凡金、孟亮平、明楚兵、明先鹏、王运忠、陈汉文、严林林、明承叶,被上诉人周兴仕、高峰、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峻、代理审判员王耀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亘审 判 员  孙峻代理审判员  王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