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523号被执行人程群。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群应当交纳罚金10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群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