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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仕国与张启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国,张启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974号原告:黄仕国。被告:张启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国与被告张启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关于本案部分达成调解,故原告黄仕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