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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莉与张国涛、尚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莉,张国涛,尚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275号申请人薛莉。被申请人张国涛。被申请人尚小霞。申请人薛莉与被申请人张国涛、尚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国涛、尚小霞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薛莉自愿提供案外人梁霞位于兖州校场小区33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产证号:兖州字第××号)房产一处并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薛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梁霞位于兖州校场小区33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产证号:兖州字第××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国涛、尚小霞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飞 百度搜索“”